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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2025.05.11
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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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批 一、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 行條例》 2、《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 3、《中華人 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二、轉讓條件 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劃撥土地使用權再轉移,包 括出售、交換、贈與等行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實質是土地 使用權受讓人在法定條件下把自己取得的剩余期限的土地 使用權有償轉讓給再受讓人的行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是 土地使用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權利全部轉移給 新的權利人,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對國家土地所有權并不產生 影響,國家仍然享有對該土地的所有權。 依照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一般不得進行轉 讓,但經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并符合下列 條件者,可進行轉讓: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業(yè)、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 2、領有國有土地使用權; 3、對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擁有合法的產權

劃撥土地和出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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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讓土地使用權 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 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 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 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 特征: ( 1)取得的土地使 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 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 土地經濟效益,表現(xiàn)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 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xiàn)形式。 ( 2)取得的土 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 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合同約定,但不得超過法 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 3)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物權。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以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分離為基礎 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后,在出讓期限內受讓人實際享有對土 地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 可以依法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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