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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煙臺經(jīng)濟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8)魯 0691民初 1673號 原告:伏鳳琴。 委托訴訟代理人: 姜衛(wèi)慧 ,山東明鐸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曉杰,山東明鐸律師事務所實習 律師。 被告:孫曉偉。 被告:煙臺市公交集團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兵,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邢震,男,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市分公司。 負責人:黃海,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武怡,山東齊魯(煙臺)律師事務 所律師。 原告伏鳳琴與被告孫曉偉、被告煙臺市公交集團有限 公司(以下簡稱煙臺公交公司)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 份有限公司煙臺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煙臺分公司)機 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 2018 年 7 月 9 日立案 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伏鳳 琴及委托訴訟代理人 姜衛(wèi)慧 ,被告孫曉偉,被告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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