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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chǎn)估價司法鑒定機構按照《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要求,在對委托人提供的鑒定資料進行充分審查,以決定鑒定程序的啟動與實施時,存在鑒定效率與鑒定質量難以兼顧的問題。解決的辦法是:對估價所需資料進行分類并厘清責任,進而將應由委托人提供的資料劃分受理前和現(xiàn)場查勘后兩個時間段,在各個時間段內又區(qū)分為必要資料和一般資料,必要資料決定鑒定程序的啟動、終止,委托人必須按要求提供;一般資料是影響證據(jù)證明力大小的資料,當委托人不能充分提供時,鑒定人可以啟動鑒定程序并完成鑒定,但應當對其瑕疵進行處理,將鑒定風險向委托人明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