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2025-06-24

主席令第三十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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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令第三十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4.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 三十九 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 議于 2010年12月25日修訂通過, 現(xiàn)將修訂后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 2010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屆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規(guī) 劃 第三章 預 防 第四章 治 理 第五章 監(jiān)測和監(jiān)督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 減輕水、 旱、風沙災害, 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 保障經(jīng)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主席令第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國主席令第十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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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二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jù)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jù)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路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公路事業(yè)的發(fā)展,適應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和人 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從事公路的規(guī)劃?建設?養(yǎng)護?經(jīng)營?使用和管理,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公路,包括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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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水土保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greenappledatacenter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年$月%#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年$月%#日中 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 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預防 第三章治理 第四章監(jiān)督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六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 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發(fā)展 生產(chǎn)#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 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義務"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土資源$防 治水土流失的義務#并有權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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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評愛好者論壇_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9號水土保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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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評愛好者論壇_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9號水土保持法 4.6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10年12月25日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 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0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guī)劃 第三章預防 第四章治理 第五章監(jiān)測和監(jiān)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風 沙災害,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保障經(jīng)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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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三條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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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三條釋義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四十三條釋義——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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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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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 4.4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主席令第60號)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時間:2004-1-1訪問次數(shù):3027 (1995年12月281995 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0號公布) 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導國內(nèi)外的經(jīng)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fā)電源,興辦電力生產(chǎn)企業(yè)。 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職責范圍內(nèi)負責電力事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 監(jiān)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nèi)負責電力事業(yè)的監(jiān)督管理。 并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 方法,對在研究、開發(fā)、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給予獎勵。 需要制定,并納入國民經(jīng)濟 和社會發(fā)展計劃。 環(huán)境保護的原則。 照規(guī)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設。 其投資形成的電力,享有法定權益。并網(wǎng)運行的,電力投資者 有優(yōu)先使用權;未并網(wǎng)的自備電廠,電力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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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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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4.5

1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 (1996年6月2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6年7月9日浙江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五十號號令發(fā)布) (1996.11.0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 發(fā)展生產(chǎ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結 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從事與水土保持有關的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 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全面規(guī)劃、綜合防治、因地制宜、加強 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堅持誰開發(fā)利用水土資源誰負責保護、誰造成水土流失誰 負責治理的原則,正確處理農(nóng)業(yè)綜合開發(fā)、基礎設施建設與水土保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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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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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修訂) 4.6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修訂)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 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guī)劃 第三章預防 第四章治理 第五章監(jiān)測和監(jiān)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 風沙災害,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保障經(jīng)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從事水土保持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成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預防 和治理措施。 第三條水土保持工作實行預防為主、保護優(yōu)先、全面規(guī)劃、綜合治理、因 地制宜、突出重點、科學管理、注重效益的方針。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水土保持工作的統(tǒng)一領導,將水土保 持工作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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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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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4.6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 (2007年3月28日國務院第172次常務 會議通過,2007年4月25日國務院令第496 號公布。2013年7月18日國務院令第638號《國 務院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決定》修訂 第一次修訂,2016年1月13日國務院第119次 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規(guī)的 決定》第二次修訂,2016年2月6日國務院令 第666號公布,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 號修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文管理,規(guī)范水文工作, 為開發(fā)、利用、節(jié)約、保護水資源和防災減災服 務,促進經(jīng)濟社會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 2 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從事水 文站網(wǎng)規(guī)劃與建設,水文監(jiān)測與預報,水資源調(diào) 查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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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

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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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 4.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2010年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3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10年12月25日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中 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 風沙災害,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保障經(jīng)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從事水土保持活動,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水土保持,是指對自然因素和人為活動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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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國務院最新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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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國務院最新修訂 4.4

中華人民共和國 水土保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三十九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 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于2010年12月25日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中 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0年12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1991年6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guī)劃 第三章預防 第四章治理 第五章監(jiān)測和監(jiān)督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 風沙災害,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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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第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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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第六號) 4.4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主席令第六號) 頒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頒布時間:2008-10-28 實施日期:2009-05-01 效力級別:憲法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已由中 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于2008年 10月28日修訂通過,現(xiàn)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公布,自2009 年5月1日起施行。中華人 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8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屆全 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屆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修訂)目錄第一章總 則第二章火災預防第三章消防組織第四章滅火救援第五章監(jiān)督 檢查第六章法律責任第七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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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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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號) 4.4

1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五十二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 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于2011年12月31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1年12月31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的決定 (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yè)病防治法》作如 下修改: 一、將第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本法所稱職業(yè)病,是指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個體經(jīng)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 勞動者在職業(yè)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zhì)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三款修改為:“職業(yè)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wèi)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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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主席令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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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主席令19號) 4.6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 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 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 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1997年7月3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二十六次會議通過根據(jù)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jù)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 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公路規(guī)劃 第三章公路建設 第四章公路養(yǎng)護 第五章路政管理 第六章收費公路 第七章監(jiān)督檢查 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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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9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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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91號) 4.7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9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9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 會議于1997年11月1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江澤民 1997年11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zhì)量和安全,促 進建筑業(yè)健康發(fā)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nèi)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 動。 第三條建筑活動應當確保建筑工程質(zhì)量和安全,符合國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標準。 第四條國家扶持建筑業(yè)的發(fā)展,支持建筑科學技術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設計水平,鼓勵節(jié)約能 源和保護環(huán)境,提倡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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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十九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 一次會議于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的決定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 次會議通過)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 民共和國公路法》作如下修改: 第五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或者汽 車渡船的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 路、公路橋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內(nèi)行駛,不得使用汽車渡船。超過公路或 者公路橋梁限載標準確需行駛的,必須經(jīng)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 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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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20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修訂的《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掇k法》共七章、三十六條,以規(guī)范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減輕水、旱、風沙災害,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促進經(jīng)濟社會可持續(xù)發(fā)展為主線,重點對水土保持規(guī)劃、水土流失預防、水土流失治理、監(jiān)測和監(jiān)督等四個方面內(nèi)容進行了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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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修正) 分類號:a711045199775 頒布日期:1997-9-24 實施日期:1997-9-24 頒布單位: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人大 內(nèi)容分類:土地 文號: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六十號 【題注】(1993年10月30日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 四次會議通過根據(jù)1997年9月24日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 修正) 【章名】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合理利用水土資源,發(fā)揮水土資源的經(jīng) 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自治區(qū)實 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自治區(qū)境內(nèi)從事與水土保持有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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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2010年修正本)研究與分析 4.6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門建立水土保持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2010年修正本) (1992年11月21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 通過1992年11月21日山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施行根據(jù) 1999年6月18日山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訂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jù)2010 年9月29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修〈山 東省鄉(xiāng)鎮(zhèn)人民代表大會工作若干規(guī)定〉等二十件地方性法規(guī)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減輕水、旱、 風沙災害,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發(fā)展生產(chǎn),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以 下簡稱《水土保持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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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07.0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主席令第66號)

1993.07.0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主席令第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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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07.01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主席令第66號) 4.8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 (1992年12月28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 過,1992年1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六號發(fā)布,1993 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測繪事業(yè)的順利發(fā)展,促進測繪事業(yè)為國 家經(jīng)濟建設、國防建設和科學研究服務,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從事測 繪活動,必須遵守本法。 第三條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測繪工作。國務 院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務院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門的 測繪工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 主管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測繪工作。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其 他有關部門,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責管理本部 門的測繪工作。軍隊測繪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軍事部門的測繪工 作,并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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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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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4.3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greenappledatacenter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年"月%"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號公布自"#$$年’月 "日起施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開發(fā)利用 第三章水)水域和水工程的保護 第四章用水管理 第五章防汛與抗洪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七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greenappledatacenter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合理開發(fā)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 治水害#充分發(fā)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適應國民經(jīng)濟發(fā)展和人 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 下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nèi)開發(fā)%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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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業(yè)部令7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業(yè)部令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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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業(yè)部令7號 4.6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nóng)業(yè)部令 2010年第7號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已經(jīng)2010年1月4日農(nóng)業(yè)部第一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 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2002年5月24日農(nóng)業(yè)部發(fā)布的《動物防疫條件審核管理辦法》(農(nóng)業(yè)部令 第15號)同時廢止。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動物防疫條件審查,有效預防控制動物疫病,維護公 共衛(wèi)生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動物飼養(yǎng)場、養(yǎng)殖小區(qū)、動物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 及動物和動物產(chǎn)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動物防疫條件,并取 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經(jīng)營動物和動物產(chǎn)品的集貿(mào)市場應當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動物防疫條件。 第三條農(nóng)業(yè)部主管全國動物防疫條件審查和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y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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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釋義: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釋義:第三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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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釋義:第三十七條 4.7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釋義:第三十七條 第三十七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 專家組成,成員人數(shù)為五人以上單數(shù),其中技術、經(jīng)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shù)的 三分之二。 前款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職稱或者具有同等專業(yè)水平,由招 標人從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的專家名冊或者招 標代理機構的專家?guī)靸?nèi)的相關專業(yè)的專家名單中確定;一般招標項目可以采取隨機抽取方 式,特殊招標項目可以由招標人直接確定。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jīng)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釋義】本條是關于評標委員會的組成及評標委員會成員的資格的規(guī)定。 一、所謂評標,是指按照規(guī)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各投標人的投標文件進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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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46號)(2011最新修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46號)(2011最新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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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46號)(2011最新修改) 4.6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四十六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已 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于2011年4 月22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11年4月22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的決定 (2011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建 筑法》作如下修改: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建筑施工企業(yè)應當依法為職工參加工傷 保險繳納工傷保險費。鼓勵企業(yè)為從事危險作業(yè)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 費?!北緵Q定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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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本軍

職位:項目安全檢查員

擅長專業(yè):土建 安裝 裝飾 市政 園林

主席令第三十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文輯: 是柏本軍根據(jù)數(shù)聚超市為大家精心整理的相關主席令第三十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資料、文獻、知識、教程及精品數(shù)據(jù)等,方便大家下載及在線閱讀。同時,造價通平臺還為您提供材價查詢、測算、詢價、云造價、私有云高端定制等建設領域優(yōu)質(zhì)服務。手機版訪問: 主席令第三十九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